1. 定義:
協議:指買方的訂單,以及Lechler的確認書、Lechler的《通用條款和條件》及《準則》。 如果雙方
已簽署協議,則指該協議、Lechler的《通用條款和條件》及《準則》。
買方:協議項下貨物的買方。
買方產品:指任何使用Lechler的貨物、產品或服務的買方產品、貨物或工藝流程。
《準則》: 指發布在Lechler.com.cn 網站上、適用于Lechler的業務合作伙伴的《行為準則》。
確認書:Lechler對買方訂單的書面確認書,應視為已完全包含《通用條款和條件》,并且可能包括對
訂單的修訂。
交貨:在交貨點交貨。
交貨日期:協議中指定的交貨日期或范圍。
交貨點:協議中指定的交貨地點。
爭議:指因協議或其履行、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包括非合同
爭議。
Lechler/賣方:確認訂單的Lechler公司實體或確認書中指定的Lechler公司實體。
不可抗力:指不可抗力事件,詳見第 7 條。
貨物:Lechler的貨物、產品或服務,如協議中所述。
管轄法律:管轄地的法律。
管轄地:Lechler合法注冊地所在的國家。
《通用條款和條件》: 指本《通用銷售條款和條件》。
國際貿易術語:除非另有約定,指銷售時適用的、最新版本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定
義的國際貿易術語。
利率:(i)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或 (ii) 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二者中較低者為準。
責任:由于訂單或任何協議(或根據協議提供的貨物)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各種損失、損壞或責任, 包括合同、侵權(包括疏忽)、虛假陳述、恢復原狀或其他方式,無論是如何發生的。
訂單:指買方為購買貨物而向Lechler下達的任何訂單,無論是在線、通過電子郵件、電話還是其他方式。
包裝:Lechler提供或借給買方用于盛裝、保護、處理、交付和展示貨物的任何包裝或材料。
價格:協議中指定的商品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規格:如果貨物的質量規格未列于、附于或通過援引包含在協議中,則該等規格應為Lechler在確認書
中指定或確認的貨物類型的當前規格,且該等質量規格即視為Lechler應買方之要求提供的。
2. 我們的協議
2.1 買方下達訂單即表示買方接受根據Lechler的報價(如果適用)、本《通用條款和條件》和規格書從Lechler購買貨物。Lechler出具確認書即表示Lechler同意根據本《通用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條款以及確認書中接受或修改的任何其他條款/條件接受買方的訂單。
2.2 如果協議中有任何條款存在沖突,則應遵循以下優先順序:(i)簽署的協議(如果適用);(ii)確認書;
(iii)《通用條款和條件》/《準則》、 (iii) 訂單。
2.3 協議構成關于其標的事項的完整協議。 買方試圖包括的任何先前陳述/聲明、或其他不同的條款/條件在此均被Lechler拒絕;除非由Lechler的授權代表明確書面同意,否則不具有約束力。
3. 貨物、規格、索賠
3.1 Lechler保證其發貨時貨物的質量符合規格。 買方自行全權負責索要規格并確定所購貨物對任何特定用途或應用(包括用于買方產品)的適用性。 只有在雙方同意經銷協議的情況下,才可將貨物分發給第三方(買方的關聯公司/買方集團公司除外)。
3.2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 +/- 2% 的容許誤差范圍將適用于協議中任何數量的貨物。如果交貨數量在此容許誤差范圍內,則Lechler不視為違反協議,而買方僅需就交貨的數量付款。
3.3 買方必須在收到貨物后檢查貨物,并且毫不延遲地,在任何情況下應于收貨后 5 天內把任何包裝或質量方面的索賠通知Lechler,并提供證明文件和信息。任何質量索賠,買方必須在打開包裝后立即通知Lechler,不得拖延。在任何情況下,Lechler均不對產品保質期(若有)到期后的任何質量索賠負責。
4. 交貨和風險
4.1 如果協議中未指定交貨點/國際貿易術語,則在Lechler于原產地向承運人提供貨物時交貨視為完成并且風險轉移給買方。
4.2 除非另有規定,交貨日期為Lechler提供的指示性估算,不作保證。除Lechler存在故意的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受限于第 8.2 條的規定,延遲交貨不代表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終止協議或要求賠償損失。
4.3 如果協議規定了多次交貨或規定了期限安排,但未規定交貨日期和交貨數量,除非另有約定,交貨日期和數量將合理地平均分配到整個交貨范圍內。
5. 包裝材料/包裝
5.1 買方被視為了解并應遵守與包裝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條例,包括其使用、處置和廢棄物(以下簡稱“法規”)。
5.2 包裝僅供與貨物一起使用,不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3Lechler借給買方的包裝仍為Lechler的財產,買方為其代保管人。 對于延遲、丟失、損壞或毀壞的包裝,Lechler可就其更換或修理向買方開具發票、要求支付相應的款項。
5.4 如果Lechler將包裝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則買方應對包裝負責,并且買方應在重新使用之前刪除所有
Lechler標記、徽標和標識符。
5.5 如買方未遵守本條的任何部分,或對于包裝所有權轉移給買方后的任何使用或重復使用,Lechler不對買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擔責任。
6. 價格、支付和稅款
6.1 對于Lechler就貨物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所有增加的或新的關稅或其他稅費,買方應償還Lechler。
6.2 買方應在到期日前全額支付所有款項,不得扣減、預扣或抵銷。任何爭議的存在均不應影響買方按時足額付款的義務。
6.3 如果任何協議項下有多次交貨,則應分別就每次交貨(以及任何其他適用的費用)開具發票并支付到期款。 對一次交貨的延誤或爭議不應使買方有權對其他交貨延遲或拒絕付款。
6.4 除非另有約定,支付發票對應款項/金額的到期日為發票出具之日后 7 天。逾期付款將自動導致Lechler有權就其合理的債務追償成本向買方主張。到期未付的發票應按利率計息。此外,作為對追償成本的補償,除支付固定金額外,買方應支付追償原始發票發生的任何其他費用。
(在合理發生的范圍內)。
6.5 買方在Lechler提出的任何信用申請中的陳述、擔保和協議均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Lechler可自行決定隨時更改信用條款。
7.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被阻止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付款除外),則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受影響的一方不因該等未能或延遲履約而被視為違反協議或以其他方式承擔任何責任。受影響的義務的履行時間應予以延長,直至不可抗力停止。
7.2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災、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流行病/新冠肺炎/瘟疫、火災、爆炸、電力供應限制、恐怖襲擊、網絡攻擊、戰爭或戰爭威脅、武裝沖突、內亂或騷亂; 核、化學或生物來源的污染;政府或公共當局采取的任何法律或行動,包括對進出口實行限制、配額或禁止,或未向Lechler頒發必要的許可證或同意;Lechler的貨物、工廠或設備的運輸工具發生故障或癱瘓;任何勞工或貿易糾紛、罷工、工業行動或停工;以及Lechler的供應商或分包商的不履約,或Lechler無法獲得原材料。 財務困難或盈利能力的喪失不屬于不可抗力。
7.3 如果不可抗力持續 45 天或更長時間,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協議,且不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8. 暫停和終止
8.1 如果發生以下任何情況,在不影響Lechler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情況下,Lechler可以立即暫停或終止協議:
(a) 買方未支付任何到期發票對應的款項/金額。
(b) Lechler交貨時買方未能接受交貨。
(c) 買方嚴重違反協議,并且在該等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內未能補救。
(d) 買方無法支付到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形式的接管、管理、清算、破產、清盤或任何組合或安排,或暫停或威脅暫停其業務,或Lechler合理認為其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e) Lechler有理由相信買方已經或將會違反第9條。
8.2 除非另有約定,如果Lechler在交貨日后45天內未能將貨物交付給買方,而且此類貨物尚未發貨,且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或買方的任何過錯,則作為其唯一救濟,買方可取消交貨。 在此情況下,Lechler無需發貨,且買家無需收貨或支付貨款。 第11條在任何情況下均適用。
8.3 根據本條款進行的終止不應影響雙方已產生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也不得影響協議中明示/暗示將在終止后繼續有效的條款。
9. 貿易合規
9.1 買方和Lechler應就協議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準則,包括但不限于Lechler的《準則》。
9.2 買方下達的任何訂單或采取的任何行動或存在的任何疏漏(無論是否與協議有關)不得使Lechler面臨以下風險:受到制裁或被列入制裁或特別指定人員名單或凍結資產;違反相關制裁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德國、中國、聯合國、歐盟)實施的任何經濟、貿易或金融制裁;或受到有關制裁機構的調查。
10. 賠償
對于因以下原因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責任、成本、費用、損害和損失,買方應對Lechler進行賠償, 使其免受損害并為其抗辯:(i) 任何實際或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行為;(ii) 買方產品的供應或使用;(iii) 買方未遵守協議的條款的行為。
11. 責任限制與例外
11.1 Lechler對買方承擔的最大責任應限于(由Lechler自行決定)更換不符約定的貨物或賠償不超過索賠涉及的具體貨物的價格。
11.2 Lechler概不就懲罰性、特殊的、間接性或后果性損失對買方承擔責任,特別是不對買方承擔利潤損失、銷售、業務或合同損失、預期節省損失以及商譽損失或損害方面的責任。
11.3 Lechler在協議中做出的保證是Lechler對貨物的唯一保證。Lechler明確排除法律(無論是成文法、普通法還是其他法律)、貿易習慣/慣例、任何交易方式隱含、買方試圖施加/包含、或來自Lechler的任何廣告、網站、宣傳冊、目錄或類似來源的任何條款、保證或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且尤其是關于適銷性、質量或適合特定目的的任何保證或條款。
11.4 Lechler根據第 8.2 條承擔的責任應僅限于買方因延遲交貨和根據本11條而發生的直接、合理且有據可查的費用。
11.5 除非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任何針對Lechler的索賠必須在訴訟原因產生之日起30天內提出,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交貨后12個月提出,否則相關權利將過期失效。
11.6 本條款、本《通用條款和條件》或任何協議的任何內容并不對協議的管轄法律中違反此類責任進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對欺詐或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的責任。
12. 管轄法律和爭議解決
12.1 任何協議或爭議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并依其進行解釋。
12.2 (a) 如果買方和Lechler都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則爭議應由Lechler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b) 如果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注冊(為此目的,香港、臺灣、澳門地區注冊的公司屬于境外注冊公司),則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提交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依據申請仲裁時其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3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
13. 其他規定
13.1 如果本《通用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或條款或任何協議屬于或成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應視為已在最小程度上予以修改或刪除,以使其有效、合法和可執行。這不應影響協議其余規定和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3.2 買方不得讓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協議。
13.3 協議僅可通過買方和Lechler簽署的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13.4 未能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應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或救濟。
13.5 買方或Lechler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執行或適用協議的條款。
13.6 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如果協議中指定了電子郵件,則可以接受此類聯系方式。Lechler有權使用下訂單人的聯系方式或訂單中另行規定的方式向買方發送通知。買方有權使用本確認書中所列的聯系方式或Lechler不時另有規定的聯系方式向Lechler發送通知。 通知接收方應按要求立即確認收訖。
13.7 Lechler可隨時調整價格和本文件的條款。買方在收到最新報價后但在該最新報價到期前,可以接受最新報價并確認采購數量。買方如果拒絕Lechler的最新報價或沒有確認Lechler的最新報價,則Lechler無義務再向買方銷售或交付貨物,直至Lechler和買方就貨物價格達成書面一致為止。
13.8 所有權保留: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Lechler保留貨物的所有權,直至買方全額支付價格和額外費用。 然而,如上文第 4.1條所述,貨物的風險應在交貨時轉移給買方。 如果付款出現延遲或全部或部分貨款未支付,Lechler有權根據其需要且無需履行進一步手續即可要求買方將交付的貨物返還,無論貨物位于何處。在買方場所(包括倉庫、貨棧)存放的貨物將被視為未支付發票對應的款項/金額的標的。因此,買方不得將可能限制本條件的規定之行使的任何權利授予第三方,尤其是買方不得對貨物設立抵押、抵押證券或設立留置權。將貨物退還給Lechler的所有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如果買方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出售貨物,則其將把因轉售貨物而產生的對客戶的所有債權轉讓給Lechler,最高不超過其欠付Lechler的金額,買方應將此轉讓通知其客戶。 如果買方丟失貨物,則應將其對保險公司或其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的索賠權轉讓給Lechler,最高不超過其欠付Lechler的金額,買方應將該等轉讓通知債務人。 如果買方資不抵債或破產,則必須(i) 在 24 小時內通知Lechler,并且及(ii) 立即停止銷售任何尚未成為其財產的貨物。 買方還必須履行其作為代保管人的義務,并自費將貨物與自己的貨物和第三方的貨物分開存放,并妥善存儲和保護,以其全部重置價值投保并標識為Lechler的財產。買方不得將其儲存的、尚未支付貨款的貨物的包裝或標簽移除。 如果貨物被組裝到其他產品中,則Lechler將成為此類產品的共同所有者。Lechler在該等產品中擁有的所有權權益由交付的貨物價值與該等產品中包含的其他貨物的比例決定,該比例在產品組裝時予以確定。 上述規定不影響因全部或部分未能支付貨款而造成的任何損害賠償。